第 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一 按照生产企业类别,可代理范围:
1 境内企业登记
2 境外企业登记
1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登记
2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登记
3 有机水溶肥料登记
4 含硅肥料登记
5 土壤调理剂登记
6 中量元素肥料登记
7 复合微生物肥料登记
8 农用微生物菌剂登记
9 生物有机肥登记
1 肥料登记
2 肥料登记续展
3年度质检
4登记作物增项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取消登记,改为备案制)